原標題:重慶市公布10起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下)
●2021年4月
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印發《重慶市2021年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執法現場檢查計劃》。
●2021年5月
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印發《重慶市進一步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工作實施方案》,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懲治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專項行動期間
?全市排查重點企業4550家次,發現并督促整改涉危險廢物環境問題422個,立案處罰77件,抓獲犯罪嫌疑人40人,打掉犯罪團伙7個;
?發現并督促整改自動監控問題51個,查處自動監控違法案件3件,移送公安機關1件,抓獲犯罪嫌疑人3人,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
本次發布的是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共10個,10個典型案例各有特點,各具有代表性:
?比如有調查處置同步,降低次生污染的,如北碚區軍貿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危險廢物案;
?有跨區域合作精準打擊違法行為的,如沙坪壩區興達旺金屬制品廠未依法管理危險廢物案和薩固密(重慶)密封系統有限公司將危廢提供給無資質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案;
?有重視群眾舉報線索,主動出擊精準發現環境污染問題的,如大足區某家具廠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和雷某某以長期非法貯存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鋁灰渣案;
?有與屬地政府合力辦案,落實環境監管網格責任的,如墊江縣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廠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案;
?有依法執法,推動企業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如重慶華歌生物化學有限公司貯存危險廢物未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案、重慶市一二三建筑鋼管租賃有限公司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案、重慶聯榮精密模具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危廢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案和涪陵區耀鑫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危廢貯存不規范案等。
本期介紹的是后五個案例
【案例六】
重慶華歌生物化學有限公司貯存
危險廢物未按照
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日,重慶華歌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廢活性炭貯存間有廢鹽和廢包裝袋亂堆混存,萬州區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調查處理】
2021年9月1日,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對重慶華歌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實施現場執法檢查。
經查,重慶華歌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廢活性炭貯存間有廢鹽和廢包裝袋亂堆混存,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之規定。針對該公司涉嫌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依法依規進行了如下調查:一是收集了該公司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證明了該公司生產時產生的廢活性炭、廢鹽和廢包裝袋屬于危險廢物。二是現場檢查時全過程記錄,固定了該公司廢活性炭貯存間有廢鹽和廢包裝袋亂堆混存證據,并作了《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三是對該公司環保部門經理進行了問詢調查,對環境違法行為作進一步證實,體現出了各證據間的關聯性。
根據重慶華歌生物化學有限公司“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未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依法依規依程序作出了處理。2021年10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依法作出了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額度適量。
【案件啟示】
一是聯合實施檢查,提高執法效益。會同總隊對該公司實施執法檢查突出了“執法正規、執法嚴格、執法高效”三個重點,點對點檢查面對面交流,把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查明查清,現場幫扶企業實施問題整改,對存在的較為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體現了執法的柔性和剛性。
二是依法依規查處,提高辦案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查處,《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影像資料》等證據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要求;現場檢查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全程參與,執法人員全過程攝像,同時對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使用等內容進行了法制審核。
三是督促整改到位,有效解決問題。事后通過現場指導和電話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整改。企業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提交了整改完成情況報告,達到了以檢查促規范生產、以處罰促整改提高的目的。
【案例七】
重慶市一二三建筑鋼管租賃有限公司
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8日,重慶市一二三建筑鋼管租賃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南岸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處罰款10萬元。
【調查處理】
2021年4月28日,南岸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經營場所位于南岸區雞冠石鎮和平村新灣村民小組的重慶市一二三建筑鋼管租賃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將危險廢物露天堆放在倉庫南側,未設置單獨的危險廢物貯存間,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
執法人員隨即進行了調查取證,對現場違法貯存危險廢物的情況拍攝了視頻,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查明了該單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之規定。
南岸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單位處罰款10萬元。
【案件啟示】
一是及時規范取證,迅速鎖定違法事實。執法人員發現問題后第一時間進行取證固定,鎖定企業正常生產而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事實,結合書證及問詢筆錄,并對違法情況全程錄音錄像鎖定證據,通過詢問當事人形成證據鏈。
二是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企業負責人對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危害性認識不足,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能力不足。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督促企業自覺守法,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后,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嚴懲重罰”方面達到了新高度,多項違法行為的罰款最高數額是舊法的10倍。涉及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運輸、利用及處置的企業和經營者應加強新固廢法學習,嚴格遵守《固廢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守法意識。
【案例八】
重慶聯榮精密模具有限責任公司
違反危廢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29日,對重慶聯榮精密模具有限責任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且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的行為。榮昌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調查處理】
榮昌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執法檢查,發現重慶聯榮精密模具有限責任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內存放有22個廢機油桶,部分廢機油桶儲存有廢切屑液(危廢類別:HW08)和廢潤滑油(危廢類別:HW09),該公司作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不規范,其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和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等規定。
榮昌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結合復查核實的整改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
【案件啟示】
一是新《固廢法》對法律責任專章進行了擴充完善,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的處罰力度,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除了對新增內容設定了相應罰則外,還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最高可罰至500萬元,并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這些嚴格的法律責任變化也值得企業特別關注。
二是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屬于新增加的內容,新《固廢法》對危險廢物監管制度進行了完善,是新形勢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成功經驗的總結。
【案例九】
墊江縣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廠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案
【案件啟示】
2020年9月7日,墊江縣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廠將回收的塑料廢品中有帶針頭的廢輸液管、輸液袋、輸液瓶等廢棄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墊江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調查處理】
2020年9月7日,墊江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會同墊江縣長龍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巡查長龍鎮轄區企業時,發現墊江縣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廠將回收的塑料廢品中有帶針頭的廢輸液管、輸液袋、輸液瓶等廢棄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現場檢查時,為防止當事人轉移涉案物品,固定證據,執法人員電話向局領導報告,立即啟動查封審批程序,當天上午對該廠涉嫌的危險廢物就地查封。2020年9月9日,墊江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對查封帶針頭的廢輸液管、輸液袋、輸液瓶等廢棄物進行了認定,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判定含有帶針頭的廢輸液管為醫療廢物,廢物名稱為損傷性廢物,廢物代碼為831-002-01,縣生態環境局出具了危險廢物認定意見。并當場與長龍鎮政府工作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現場執法人員進行了計重,共計147千克醫療廢物。
墊江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1年初,墊江縣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廠將147千克醫療廢物轉送到具有醫療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案件啟示】
一是綜合運用配套辦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為了懲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當事人轉移涉案物品,該案件將《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賦予的強制措手段落到了實處,實施了查封措施,固定重要證據,為嚴懲環境違法行為打下了堅實基礎。
二是及時鎖定證據,提供重要線索。針對本案回收的塑料廢品中有帶針頭的廢輸液管、輸液袋、輸液瓶等廢棄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鑒定,墊江縣生態環境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涉案廢物進行危險廢物認定,并出具危險廢物認定意見,提高了辦案效率,體現了專業性,對于案件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案例十】
涪陵區耀鑫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危險廢物貯存不規范案
【案情簡介】
重慶耀鑫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開展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與一般固廢混堆。涪陵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實施行政罰款10萬元。
【調查處理】
2021年2月7日,涪陵支隊執法人員開展隨機抽查時發現:重慶耀鑫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標識標牌不夠完善,未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分類分區的要求,且危險廢物暫存間內堆放大量一般工業固廢。執法人員當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取證,并開展調查處理。
經查:重慶耀鑫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將一般工業固廢(廢紙板)直接堆存至危險廢物暫存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涪陵區生態環境局對耀鑫包裝作出10萬元行政處罰。該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后,積極開展現場整改,現危險廢物已轉運、危險廢物暫存間已進一步規范。
【案件啟示】
一是以點帶面,積極開展危險廢物規范管理。新《固廢法》出臺后,涪陵區全面進行危險廢物專項排查整治,全力幫扶企業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自年初以來,涪陵區已開展危險廢物專題培訓5次,共208家企業、240余人次參與,行之有效的普及了新《固廢法》。耀鑫包裝是培訓后查處的首個危險廢物案件,彰顯了涪陵區加強危險廢物管理的決心。
二是依法行政,督促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案件中,涪陵區生態環境局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確保案件程序合法、證據充分、處罰適當;嚴格執行法制審核程序,保障企業陳述申辯權,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守法教育,企業表示對行政處罰心服口服,將持續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下一步,重慶將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堅決遏制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努力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發揮示范作用。(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