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為實施了“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注冊于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西河鎮東風村的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罰款了21700元!
10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一則公示,標題為《關于對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公示》。
四川省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在公示中稱,該局于2021年7月15日對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違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具體內容分別如下: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自由裁量規則、基準和處罰金額的計算方式,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大寫):人民幣貳萬壹仟柒佰元整(小寫:¥21700.00)。
上述款項于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四川省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落款為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時間為2021年10月12日。